3.
民國113年12月4日、114年3月27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入 內,本件執行標的無獨立之出入口,須經由一樓(第三人店家營業使用)始得進出,二樓通道 為狹窄之木製樓梯,屋內凌亂,有神桌(置有牌位)擺設,部分傢俱、擺設以報紙覆蓋,房間 為木板隔間,三樓部分有屋頂嚴重損毀,目前僅以波浪狀鐵片覆蓋,室內隔間木板大部分已拆 除,有增建。據債權人查報,根據鄰居所稱,本件執行標的為多人所共有,並不認識債務人。 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一樓部分現由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含通行權)須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建號435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 該建物占用仁愛區復興段一小段125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