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2月4日、114年3月27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入 內,本件執行標的無獨立之出入口,須經由一樓(第三人店家營業使用)始得進出,二樓通道 為狹窄之木製樓梯,屋內凌亂,有神桌(置有牌位)擺設,部分傢俱、擺設以報紙覆蓋,房間 為木板隔間,三樓部分有屋頂嚴重損毀,目前僅以波浪狀鐵片覆蓋,室內隔間木板大部分已拆 除,有增建。據債權人查報,根據鄰居所稱,本件執行標的為多人所共有,並不認識債務人。 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一樓部分現由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含通行權)須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建號435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 該建物占用仁愛區復興段一小段125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49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查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