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 執行。在場人趙○○在場略稱,6號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中,屋內天花板均有漏水、滲水情事, 二樓擺有祖先牌位,屋內擺有大量雜物。二樓鐵門可通往7號建物。另債務人於此屋病逝。
3.
據民國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雜物堆放,屋況維護不佳。」等語。
4.
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基地所登字第1150201951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 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42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成功段1216地號土地,坐落基地非 本件執行標的,法律占用權源不明,若有實體法上之爭議,則須由訴訟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