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暫編4147建號建物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會同警員開門入 內,據其稱債務人並無住居於此,屋內有神明廳。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 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債務人母親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對於是否為海沙屋、輻射鋼筋屋乙事並不 清楚,房屋有輕微地震受創,但非受有火災之損害、亦無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交易之情形」等 語。依基隆市消防局115年5月4日基消調貳字第1150102938號函略載「標的查無火災記錄」等 語。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5年6月4日基警一分偵字第1150105844號函略載:「經本分局查 詢110年起至今之相關員警工作紀錄及查訪所屬書院里里長,尚無發現相關死亡、非自然死亡情 事」等語。且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內暫編414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依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5年8月27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11505048090號函略載:本標暫編41 47建號建物與該署位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無權使用,倘該房屋經第三人買 受拍定而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本處申請承租,本處將依收件當時規定審 辦等語。則就暫編4147建號建物座落財產部國有財產署土地之佔用責任,亦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