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僅拍賣建物,土地不在拍賣範圍,經前案調查拍賣建物大樓經第三人築友建設開發有 限公司與基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嗣後約定由債務人吳翊正出資完成本件拍賣標的所在之 大樓興建,惟嗣後僅完成大樓結構外觀,現為毛胚屋狀態,無水電窗戶,為空屋狀態。經本院 函詢土地所有權人本件建物坐落之權源,其中有土地共有人稱係基於合建契約而供第三人築友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築使用,另有土地共有人陳報為無權占有,並擬訴請拆屋還地,上開土地 與建物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經前案調查本件拍賣標的大樓工地曾於110年6月間發生意外死亡事件,請應買人注意。
5.
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29日北市都查字第1146195237號函,本建物並無增 建,尚未構成違章建築查報取締要件。
6.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2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6178600號函所示,上開建物之 「83建字第0437號」建造執照業已展期2次至87年11月15日止,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已失其效 力。 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經建成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 件,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六、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主動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