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trial指界,306地號土地為65建號及其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65-2 建號)之基地,部分道路;債權人稱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本件拍 定後,建物連同坐落之基地點交,土地供作道路使用部分不點交。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北側鄰接2至3公尺左右之水頭路65巷,為勘估標的本身土地與鄰 地共同退讓而成,建物屋齡已逾46年。
4.
拍賣之65-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