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1238地上有泰林路二段557巷
3.
3 號房屋及紅磚屋占用,1339地號土地有泰林路二段559巷9號房屋、鐵皮屋占用,土地上 堆滿雜物。上述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 人自理法律關係。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 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土地其上有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三段62號、 明志路三段42巷2號房屋、車庫、鐵捲門等佔用,上述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 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 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360地號土地為貴子路9巷10弄之道路用地。
12.
地號土地位於明志路三段45號房屋之基地及旁邊之道路。
13.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 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16.
本件標的經地政人員於指界程序,指稱土地位於黎明路2之7號、2之9號鐵皮屋對面空 地,990地號為於黎明路2之6號鐵皮屋對面之空地。
17.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trial明注 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8.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 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