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建物有壁癌、漏水、油漆剝落等情形,現由家人居住使用。
4.
229-7地號,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 圍,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 涉。
5.
稅籍資料記載該建物自81年7月起課稅,又該建物是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 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 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上開建物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拍定後按 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