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306地號土地為道路、304地號土地座落本件拍賣之建物、部分為屋前 空地。572建號建物有增 建。又依鑑價報告記載,306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平房及空地。在場之債務人稱家屬皆已遷出, 無人居住,用來堆放雜物。債務人具狀主張,拍賣之建物及土地皆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 用。建物經履勘結果研判已無人居住使用、現場堆 放雜物。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 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 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拍賣之30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若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出借情形所述屬實,拍定後得 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又306地號土地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拍賣之30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 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 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 分比例共同承買。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 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 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 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一595建號建物係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 (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 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 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