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759地號位於新北市五股區龍雲路上龍雲幹17號B5154FB07號電線桿之北方1735公 尺處;760地號位於上開電線桿北方17公尺處,788地上位於上開電線桿西南方11.2公尺處,均 為雜林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20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地下一層樓及地上一層樓,一樓目前用於停放車輛,地 下一層樓目前用於堆置雜物,
5.
490地號位於上開電線桿西南方40公尺處,現為山路,因查無債務人實際佔用或共有人有分 管契約情形,故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標的490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僅得對490地號土地主張優先承買,其餘不動產無共有關係不 得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2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需自行承擔該建物被拆除之風險,另據債務人陳報該建 物是由前地主所建,期買土地時就有包含建物,故係拍賣建物事實上處分權,拍定後核發拍定 證明,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 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劃(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上開管制 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