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7-6地號、558地號及563 地號土地上均為介壽西路141像1弄之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本標的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土地使用分區:237-6地號土地為住宅區;558地號及563地號土地均為人行 步道,其性質上為應徵收而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都市計劃案名、 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
11.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 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