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該建物為其居住使用,一臥室原有 漏水但已修復,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5.
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 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6.
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 自理。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