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坐落於土地
5.
2,其中土地2 未臨路,債權人陳稱該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另據轄區員警訪查結果,社區警衛稱債務 人已未居住於該建物。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 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又拍賣建 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 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