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履勘測量時,屋內堆放雜物,另據警局報告說明,附近居民稱建物無人居住,已斷 電。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 除土地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建物共有部分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均係拍賣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外,建物編號
3.
2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 本院得不點交。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北屯區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 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 險。
10.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1.
拍賣之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 查明,如有爭議,須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