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陳報稱,本件拍賣標的之房屋,債務人已出租予第三人居住,無簽訂租約。因有第三
6.
本件拍賣標的之不動產上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7.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來函稱,本件拍賣標的之房屋,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有勘查 死亡案紀錄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再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 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