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巷道,編號2土地為部分空地,有三合院及車庫坐落,據 前案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上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門 牌學甲區大灣129之1號,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價格參考115年度司執字第53252號案件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價格核定底價。
6.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