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7號房屋之屋間空地。又本院於民國 115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時係空地,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本標729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人行步道用地、部分道路用地(公共設施 保留地)。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 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5.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 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