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坐落於礁溪鄉大義路13巷20弄道路底端、9號及11號房屋旁 之空地,其中本標311-1地號土地係鄰近火車鐵軌之狹長土地。又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現 場查封時,其上種植蔬菜,餘為雜樹叢生,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
6.
311-1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住宅區及鐵路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7.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 提供興建農舍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 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六、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 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耕作地或耕地之承租人如有符合民法第460條之1或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時有優先承 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