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無抵押權登記。
3.
本件建物於100年1月19日查封時,房屋門上留有鑰匙,窗戶亦可開啟查看屋內情形,無人在家,屋內有傢俱及物品擺設,前廳並供有神祇及祖先牌位,據鄰人稱係債務人之親戚居住使用,經本院函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房屋使用情形:房屋現由共有人康又文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內暫編784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