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為門 牌號碼三重區河邊北街124巷9號二層樓建物之坐落基地;本件拍賣標的其 上坐落第三人依拍賣取得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不予點交。
2.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4.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 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該主張權利之人應於不動產拍定前向本院 具狀主張。六、另鑑定報告勘查稱訪查附件居民未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 公開資訊網站,均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或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 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 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 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