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0年9月28日查封時,146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2 77巷16號之建物,1466地號土地則為空地。又依謄本記載,1463地號土地上有 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277巷18號之建物部分坐落。本件土地其上建物 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詳。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分管使用部分。 拍定後均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惟1466地號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優先承買:1.土地共有人: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2. 房屋所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係租地建屋者,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 定,有優先承購權,其效力優先土地共有人。又如優先承買權人僅就其中 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提拒絕買 受或承受。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