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469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大豐路 68巷19號門前空地,約占馬路三分之二,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2月16日新北工建字第1102417680號函覆旨揭地 號土地部分為67使字第315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1451號建造執照)建築基 地,部分為既成巷道。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 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 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 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 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 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3.
本件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 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