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1年2月8日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位於德山街與民 族一路180巷交叉口,其上有一鐵皮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