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狀態,現狀作為農業使用。據稱共有人間無分管約 定,債務人無單獨佔有使用部分,應買人與建物所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應自行處 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十五日﹞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或得共同合議以抽籤定之。
4.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該地承租人、他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定之; 又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買受時,另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購權。﹝10日﹞若有多數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主張優先承購權, 以抽籤方式定之。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得就直接毗連之耕地優先承 買,不得同時承買同標其他土地,且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時,應買人就 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6.
9之土地外,其餘土地之 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 買。
9.
編號2拍賣之土地部分屬於河川區用地,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