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728-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0年11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27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 區東華街2段418號建物占用;727-1地號土地上有同段414號建物占用;728地 號土地上有同段
5.
418號及412巷1號建物占用;728-1地號土地上有同段 412巷5號建物占用;728-2地號土地係位於同段412巷2號建物旁之道路。第三 人許○偉即上開414號建物納稅義務人於111年1月17日具狀稱該建物係基於使 用借貸關係占用土地等語。第三人許○惠於111年1月18日具狀稱其為上開418 號建物所有權人,亦為土地共有人,故可自由使用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 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 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728-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 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