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現種植水稻,且未 臨路。嗣債權人陳報現場無人可詢問,無法得知何人所種植。嗣併案債權人陳 報經詢問共有人,現土地使用者(前種植水稻現為休耕狀態)為陳姓第三人, 地主與土地使用者間未訂定租約(無償耕作)。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為農 田,無臨路。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如本件土地之承 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