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9.2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341-3號土地上有樓梯,疑似有建 物部分占用,門牌號碼桃山村清泉
2.
164號;423號土地為雜林、雜草、 空地。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 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
4.
341-3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423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341-3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 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
7.
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 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