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月1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2058-7地號為南榮路45巷14號房屋側邊 空地。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優先承買: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 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