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西街29巷17號建物坐落之基 地,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 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標的254地號土地係61使字第97號使用執照(60 建(龍山)(長)字第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 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 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 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 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