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2年6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本件土地係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南路47巷45號建物坐落之基地 及位於前開建物前方之道路,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權源不 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 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建屋,或 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 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目前部分面積係作為道路使用,部分面積 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目前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 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9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518576號函所載,675 地號係81使字第1191號使用執照(81重建字第146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 地。
4.
本件土地目前部分面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 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標的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