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2年6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本件土地係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南路47巷43之
2.
59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占用寬度約40公分,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 件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 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 物若係租地建屋,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 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現由第三人占有使 用,債務人目前未實際占有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目前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 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8月9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518576號函所載,614-1地號經查78使字第1600號使用執照(77重建字第184號建造執照)、81使 字第1191號使用執照(81重建字第1462號建造執照)、72使字第1975號使用執照(71重建字第2255號建造執照)及88使字第516號使用執照(86重建 字第146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因該筆土地經地 政單位辦理逕為分割後,地界線因與現有地籍圖不同故無法判別,如對土 地分割歷程有疑義,請逕洽地政機關並辦理重新鑑界及測量。
7.
本件拍賣標的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 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