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3 地號位於興南路1段75號車道出入口旁之細長土地,未臨路,75號部分占 用」。43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 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2.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433地號係78使字第0916號(77建字第0680號) 之建築用地,另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上有地上建物971至974建號之記載, 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 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 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