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3.
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位於富山街73號建物─83號建物門前之土地,現為道路使用。
5.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6.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稱:部分拍賣標的,係屬62使字第1084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06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復依地政事務所函文所示,拍賣標的上之登記建物,倘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