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會同員警、鎖匠開門入內。標的為2層建物,門 口有2鐵門,其一側門可直接通往2樓,1樓屋內亦有一門可通往前往2樓之樓梯。1樓屋內有 電無水,擺設適當家具、雜物;2樓無水無電,木製天花隔板有剝落之情形,2樓前房間原設 有神明廳均已撤除。復經債權人陳報,建物內多處牆壁有嚴重壁癌,且部分天花板有脫落狀 況。
2.
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室內部分裝修牆面、天花板有剝落情況;部分平頂有裂縫,牆面 水漬痕、漆剝落、屋內有漏水情況。又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查明建物實際 狀況及占有使用情形,該局於112年11月1日函復查訪未遇;惟據本院前案函囑查訪結果,該 局於111年9月26日函復無人居住。
4.
拍賣建物坐落基地為建物共有人單獨所有且不在查封、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本件拍賣標的係整棟違建,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