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9月7日查封時,第三人黃榮生稱163建號及164建號現由其居住使用,債 務人黃春娣不住此處,債務人黃勤生之戶籍在此,惟人不住此處。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3.
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 意。六、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5.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