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6月21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次拍賣標的
2.
194地號為089525號路燈後方延伸108公尺處的雜林地,43地號為前開路燈延伸150公尺之雜林地,10地號為43地號延伸172公尺處電塔旁雜林地。186地號上有089532路燈及電桿07674號,及路燈電桿前方之菜園及09523路燈旁之鐵皮屋,無門牌號碼做車庫使用。253地號位於中和興南路三段26之1號鐵皮工廠後方雜林地,
3.
307地號為上開建物座落基地。301地號則為上開建物右方(即電桿089503後方)雜林地(有鐵皮圍籬)。299地號為上開林雜地之道路。
4.
270地號為中和興南路三段25號建物座落基地,
5.
271地號則為上開建物前方之道路。因指界會有些許誤差,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依據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112年6月30日就現編用途說明:
11.
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3段25號建物佔用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即
12.
271地號,建物所有人於收受法院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時,請具狀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若不陳報,法院將不再通知後續拍賣程序。
13.
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3段26之1號建物佔用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即
14.
307地號,建物所有人於收受法院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時,請具狀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若不陳報,法院將不再通知後續拍賣程序。
1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