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1年7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278巷23弄2號建物旁之道路用地,部分土地上 該建物有占用,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債務人於111年11月29日陳報表示,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278巷23弄2 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75年8月已賣出過戶,451-1地號於83年始由451地號 由地政機關逕為分割,應非屬其所有。嗣經本院發函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 務所查明,該所稱債務人於84年間申辦,2758建號建物及451地號土地買賣 登記,451-1地號土地未一併申辦移轉。依登記資料所示,債務人目前仍持 有451-1地號土地持分。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7.
優先承買權: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 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無抵押權登記。 六、應賣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元。
9.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3年3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