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647地號為苓雅區輔仁路357巷道 側邊之土地,部分為水溝、部分為柏油路現供通行使用。本件係拍賣應有 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2.
依111年11月8日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現況為輔仁路357巷內一併供公眾通 行;使用分區647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
5.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