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
2.
2699地號土地部分 為1840建號建物,該建物有增建(現已編為暫編3368建號併入拍賣);部分債務人稱出租予他 人,出租時為空地,其上之攤商、鐵皮屋、棚架為承租人自行搭建;另部分為雜草空地;又債 務人陳報1840建號建物整棟出租予他人,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之 情形,之前會漏水,經多次修繕後租客未再反應會漏水。。
3.
債務人陳報2698地號土地及1840建號建物一樓前半段租期已於108年12月12日屆至,到期後 未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供做早餐店使用;二樓租期於112年6月30日 屆至,到期後未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12,000元;三樓租期於112年3月14日屆至,到期 後未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
4.
三樓供做外籍勞工宿舍使用。2699地號土地 租期已屆期多年,到期後未簽訂新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40,000元,供作賣衣場使用。
5.
本件建物之部分,除二樓係租約於查封後屆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外,一樓、三樓因租約 於查封前屆期,債務人默示同意承租人為標的物之使用收益,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拍定 後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 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269 9地號土地之部分,因租約於查封前屆期,債務人默示同意承租人為標的物之使用收益,視為以 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00元,以應買聲請最先到達法院者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