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2.
1316地號均有種植時蔬。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 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 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7.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前開優先承 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 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9.
如 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