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034地號土地為雜草地,似有鐵皮石棉建築物坐落,需鑑界始知。
2.
據鑑價報告記載:1034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樹木。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