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5月17日履勘時,會同債權人由金寶山墓園管理中心人員引導入內。本件執行標的 位於金寶山墓園金寶塔四樓,編號為4東8810號雙人塔位,據金寶山墓園管理中心人員表示, 該塔位目前未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靈骨塔)之應有部分,為一建物中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特定人占用 特定部分獨立使用,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標的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 (契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 (權),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 議分管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 確有占有使用權及拍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應買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 (機構)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