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查封時現場建物成ㄇ字型,面對中間大門左側為美崙77之1號,據鄰居稱 兩邊為親戚。標的建物為右側倒L部分,久無人居住,門口貼有多張招領信件通知,右側信箱內 信件部分非債務人所有。又標的建物無人應門,鎖匠稱中間門為舊式木門,由內反鎖;右側鐵門 因鏽蝕無法開啟,故會同員警以拆門方式入內勘查。屋內右側屋頂塌陷,地板積水,雜物堆置; 中間房有神明廳,與77之1號有木門可相通。後77之1號有人應門,稱與債務人為堂兄弟關係,債 務人未居住於此,屋內部分物品為其所有。
4.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基地均非債務人所有
5.
330地號為太平洋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331地號為新北市所有,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337地號 為新北市所有,管理者: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且其中
7.
33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稱已取得對債務人之拆屋還地勝 訴判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號);至337地號則經債務人與新北市政府財政局訂有租賃契 約(使用面積:95.49平方公尺,租期自111年8月26日至115年6月30日止)。拍定後,拍定 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本件拍賣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其他: 法定空地),係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專案名稱:公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