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4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稅務人員至現場勘測時,在場建物乃懸掛門牌號碼 台南市麻豆區文學路370號(整編前為台南市麻豆區?祖廟18號之
2.
,債權人代理人指封該建物為 債務人所有,經核其構造、面積與稅籍資料登記相符,遂暫編為編號1建物,惟債務人當日不在 場,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經營瑞明商行做倉庫使用;嗣本件於112年11月10日 至現場會鑑時,經債務人員工同意執行人員入內辦理鑑定價格事宜,編號1建物現況做倉庫使用;鑑價報告則登載:編號1建物現況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次僅拍賣建 物,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坐落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編號1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3.
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座落基地(即臺南市麻豆區油車段214-
4.
453-4地號土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5.
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座落基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座落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拍定後建物可能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務必 自行查證並審慎投標。六、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編號1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可能遭拆除之風險。又編號1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 差,拍定人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誤差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請特 別注意。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 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