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僅就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進行拍賣,建物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 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 證。
5.
713地號土地,占有 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 利,與本院權責無涉。六、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trial權。
7.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