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94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由其與家人自住使 用。本件應係拍賣債務人持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2946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9日函覆, 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中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兩個臥室牆面有滲水情形,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向主 管機關查詢亦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2年6月26日函覆,自95年至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26日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若是建物共有人,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 拍定人並非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