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7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 三重區大同北路172巷10號三層樓建物坐落其上,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且建物坐落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 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 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877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上有同地段2026建號建物登記於其上。
5.
877地號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該地號土地領有正民段2026建號建 物,已註記建築完成日期62年1月4日,建物門牌為大同北路172巷10號。以 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