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3月2日勘測時,據在場之債務人溫玉女陳稱本件建物一樓廁所會漏水,一樓廚房 及
2.
三樓之牆壁均有壁癌,目前由其與另一共有人王三治共同居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 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 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 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 物坐落之基地即同段4624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 請投標人注意。
6.
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 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得檢具證明文件聲明優購,惟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 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