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78地號 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大同街48之1號建物西南方26公尺處,278-2地號位 於上開建物旁之東側,278-3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10公尺處、278-4地 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19公尺處,以上四筆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無經 濟作物及建物」。278-2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及非都 市計畫內土地;
3.
278-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278-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 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 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6.
278-4地號土地因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9.
27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
10.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278地號土地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 應買人注意。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