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三重區雙 園段36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雙園街
2.
92號前方巷道用地;527 地號土地位於雙園街84至92號前方巷道用地,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 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3.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所載為準,366地號土地為72重使字第307號使用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 地(即法定空地)、527地號土地依72使字第307號使用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 圖載明為既成巷路,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 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 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並注意其使用上及處分上之限制。
4.
本件拍賣之366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 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並非不可分割或移轉,無與建築基地其他部分合 一為同一人所有之必要,是如為無區分建物所有權之土地所有權人,尚非 不得單獨將土地讓與而為移轉,僅於出賣或拍賣時,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調查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 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由本院依前述方法依 序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