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三重區雙 園段49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雙園街92至126-3號前方巷道用地, 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 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所載為準。494地號土地依72使字第307號使用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 明為既成巷路,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 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 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 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由本院依前述方法依 序開標。
4.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